欢迎访问生态环境资讯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有关污染防治措施方面的问题

时间:2023-11-10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1.对于一些固废,根据危废名录,在界定是不是危废的时候还是会有些模糊,比如焊接工序,焊接除尘装置产生的废滤芯,算不算900-041-49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诸如此类问题,除了做危废鉴定有没有更好的方法?

  答: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附则中明确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900-041-49指的是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针对于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滤芯,需要根据处理烟气的特性予以鉴别,如:处理含铅废物(以明确列入危废名录的)等,则属于含有或沾染含铅废物的毒性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鉴别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中规定的程序予以鉴别。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小型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站采用的“格栅集水池-絮凝沉淀池-消毒池接触池”等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无生化处理过程,这种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的产生量应较少,是否仍需要采用有组织排放。

  答:

  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15)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下及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根据该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至于是否需要有组织排放,没有硬性要求,但是需要确保污水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中的要求。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mhd/hqzc/202303/t20230327_230502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关闭][返回顶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生态环境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环政通环保科技研究院(有限合伙)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 010-80447989 监督电话:1727675229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