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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10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贵州省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部令第26号)第五条规定“尾矿库污染防治实行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并加强监督管理”。

  2022年2月,省应急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贵州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黔应急〔2022〕3号),要求“闭库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经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该办法未对尾矿库闭库前后的环境污染防治提出明确要求,部分条款内容难以落实。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连续两年在汛期前对我省一级尾矿库全覆盖督导检查,对二、三级尾矿库抽查检查。对尾矿库的环境监管要求分散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中,部分市(州)对尾矿库环境监管要求的认识不全面,监管未完全到位。

  综合以上考虑,《实施办法》主要目的是将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闭库销号管理、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等要求细化并固定下来。

  二、主要依据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部令第26号)

  《贵州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黔应急〔2022〕3号)

  《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部公告第10号)

  《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环办固体函〔2021〕613号)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740-2015)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5章23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对办法所称尾矿库、尾矿库管理单位、环境监管等级进行了定义。

  第二章分类分级与动态调整。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尾矿库纳入、调整、调出环境监管清单的要求和程序。

  第三章闭库与销号。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细化了尾矿库闭库治理时有关尾矿水、渗滤液、地下水水质监测、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要求。

  第四章环境监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提出了一、二、三级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要求。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zwgk/zcjd/wzjd/202309/t20230906_82326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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