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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时间:2023-11-1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核浙能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审查〈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请示》(中浙能源发〔2023〕11号)和《关于提交〈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报告》(中核浙能核安发〔2023〕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鹤浦镇金七门村,拟建两台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项目选址与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相容。

  《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的评价模式和参数选择合理,正常运行状态下对环境辐射影响小,选址假想事故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要求。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设计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监测方案,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

  (二)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深入开展项目填海造地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相关工作。

  (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明确本工程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去向。

  (四)积极做好公众宣传和公众参与工作,配合地方政府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1月10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311/t20231114_1055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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