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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23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一、有关背景

  碳排放配额管理是碳排放交易管理的核心环节。我市是西部地区唯一纳入全国8个地方试点碳市场的省市,2014年6月正式启动交易。经过9年的试点,截至2023年10月底,我市碳市场各类产品累计成交量4586万吨、交易额10.1亿元。现行《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实行配额总量控制制度,采用历史总量下降法的配额分配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有必要作出调整和完善。为规范碳排放配额管理,保障碳市场平稳运行,按照《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有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修订印发《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1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监督管理。一是完善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职责。二是规定了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能职责。

  (二)关于配额分配。一是以制定配额分配方案的方式落实配额分配,明确配额分配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二是明确配额总量设定方式。配额总量由重点排放单位分配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构成。政府预留配额比例不超过5%,并于每年履约期截止时对当年度未使用的政府预留配额予以注销。三是明确配额分配方法。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的行业特点和数据有关情况,采用等量法、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或历史总量下降法等方法核定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四是明确配额分配方式。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三)关于配额发放。实行配额预分配和配额核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配额发放。按重点排放单位上一报告年度分配配额的70%确定年度预分配配额,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发放。根据年度核查结果,核定各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再结合年度预分配配额进行多退少补。新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不进行配额预分配。

  (四)关于配额清缴。一是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与市生态环境局核查结果确认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当的碳排放配额,履行清缴义务。二是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减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减排量比例上限为其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10%,且使用的减排量中产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比例应为60%以上。

  (五)关于市场调节。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情况,适时组织政府预留配额有偿发放或配额回购。政府预留配额可以通过拍卖、竞价出售等形式进行有偿发放。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细化职责分工。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职责,将主管部门由原市发展改革委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完善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碳交易管理职责;新增注册登记机构职能职责。

  二是调整配额总量设定方式。参照全国碳市场做法,结合当前我市正处于碳达峰过程的实际情况,由重点排放单位分配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加总形成年度配额总量。

  三是优化配额分配方式。按年度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新增碳排放配额有偿分配的规定,明确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配额分配方法优化调整为等量法、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以及历史总量法相结合的方法。

  四是健全市场调节机制。新增市场调节的规定,根据碳市场交易运行情况,适时组织政府预留配额有偿发放或开展碳配额回购,保障碳市场稳定运行。

  五是完善自愿减排抵消机制。新增可使用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的规定,为我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相互耦合提供支撑。

  


原文链接:https://sthjj.cq.gov.cn/zwgk_249/zfxxgkml/zcjd/wzjd/202311/t20231117_12572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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