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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查处首例辐射类环境违法案件

时间:2024-01-13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20020元,处罚款55000元,责令停止并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去年9月,江西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向永丰县某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是永丰县查处的首例辐射类环境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辐射类环境违法行为。”永丰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宋军平介绍。

  去年7月,吉安市生态环境与辐射监测中心在受理永丰县某医院新扩建一台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手续时发现,该医院有一台Ⅱ类射线装置未办理环评手续,且不在辐射安全许可范围,遂将案件线索移送给永丰生态环境局查办。

  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该医院Ⅱ类射线装置为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于2019年11月开始安装,2019年11月安装完成,2020年7月正式投入使用,使用时间长达三年之久,配套设置了防护铅门、铅衣铅帽等放射防护环保设施,投入使用以来累计营业额为20020元。

  经查,该医院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并且不在该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永丰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医院构成“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违法行为。

  于是,永丰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医院立案处罚,向该医院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程序完成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以及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同时,永丰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之规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0020元,并处以罚款55000元”的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xi.gov.cn/art/2024/1/9/art_42067_4756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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