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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犯罪侦查工作衔接实施办法》的解读

时间:2024-08-31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办法》坚持积极探索实践,加强司法行政联动,切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犯罪侦查衔接方面提出了多项创新举措。《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八项机制:

  (一)案件移送机制。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协助机制。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开展事实调查、磋商以及出具评估意见时互相协助的规定。

  (三)会商机制。明确了重大、复杂、疑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召开会议会商的机制。

  (四)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犯罪侦查信息共享,逐步优化、完善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途径,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质效。

  (五)双向咨询机制。明确公安机关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

  (六)联合宣传机制。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联合宣传机制,共同营造生态环境全民共建、共享、共治良好氛围。

  (七)交流培训机制。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应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刑事犯罪侦查衔接工作业务培训,互邀专业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和授课,分享办案经验,共同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八)参照衔接机制。明确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和林业等部门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时,参照本办法和公安机关做好衔接工作。

  该《办法》的出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完善江西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一招,是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开创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新局面,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有利于打造更高水平的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犯罪侦查工作衔接实施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xi.gov.cn/art/2023/11/15/art_42150_4806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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