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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时间:2024-08-31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近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9月1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各省生态环境部门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开发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省委、省政府也对开发区联动工作作出相应部署安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园区规划环评宏观引领作用,强化与项目环评的高效联动,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减少企业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服务经济发展,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印发《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总体要求、适用范围、联动内容、申报及审核程序、跟踪评估、退出程序及工作保障等七部分内容。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是开展相关工作的根本遵循和指挥棒。

  (二)“适用范围”,文件从纳入试点的开发区和建设项目两方面给出了联动实施的适用范围。纳入联动试点的开发区应满足6个方面条件:一是符合要求的合规园区;二是依法完成规划环评且落实了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三是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相关环境准入、空间布局及产业规模等要求;四是园区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且持续改善,未被列入区域限批范围;五是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六是“优先项”,即对于满足上述条件,且开展了区域环评的开发区可优先纳入试点名单;七是“限制项”,即化工园区不纳入试点范围,对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严格管理。同时,建设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布局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的环境准入要求,并按照《意见》要求,不得将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及“两高”项目纳入联动改革。

  (三)“联动内容”,一是免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试点豁免园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等五类项目登记表备案手续,对有关生物药品制造及研发中试类项目优化环评管理。二是实行“打捆”审批,即对园区内家具制造等九类报告表项目实施环评“打捆”审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三是简化项目环评内容,衔接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及区域环评,对纳入园区规划的建设项目,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四是优化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对园区内部分中小微企业项目豁免总量来源说明。五是与排污许可联动,“打捆”审批的批复文件可作为排污许可申领的环评批准文件,各地可探索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明确联动试点园区的申报主体和具体申报材料细化要求,州(市)初审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及对外发布等程序。

  (五)“跟踪评估”,有联动试点开发区的州(市)生态环境局需定期报送年度评估总结情况,省生态环境厅适时组织对试点园区开展跟踪评估。

  (六)“退出程序”,对跟踪评估中发现不符合试点条件的园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联动试点资格。对联动试点中出现重大问题的,终止园区试点资格。

  (七)“工作保障”,为保障《实施方案》更好地落地实施,文件从组织领导、推进实施、宣传引导3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三、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

  

  相关文档: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sthjt.yn.gov.cn/zwxx/xxyw/zcjd/202403/t20240305_237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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