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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长沙市再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案件

时间:2026-01-04 作者:佚名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对涉气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快速查处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现将第二批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一

  2家建材公司调减隧道窑运行速度,违法压火烧制砖坯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执法人员结合企业用电情况分析和现场检查发现,浏阳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浏阳市某建材公司虽破碎、制坯生产线停产,但采取调减隧道窑运行速度,压火烧制砖坯,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两家企业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二

  某印刷公司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开福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生产线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生产,其配套的活性炭+UV光氧净化设施未开启,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挥发性有机物。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将产生不利影响,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积极应对。希望各排污单位主动作为,按照应急减排要求,控制或停止生产工艺废气排放、重型柴油货车运输尾气排放,在气象条件不利情况下,全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原文链接:http://hbj.changsha.gov.cn/xxgk/hbdt/bddt/202512/t20251223_12133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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