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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宁乡查处一起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案

时间:2026-01-04 作者:佚名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一、案例简介

  2025年3月28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反映宁乡市花明楼镇某地存在固体废物填埋的环境问题。执法人员当日即赴现场进行核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相应资质与能力,且未与产废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分别于2024年12月8日、9日接收处置宁乡市A公司产生的碳化硅陶瓷泥,于2025年2月接收处置宁乡市B公司产生的陶瓷匣钵残次品及碳化硅废料。处置过程中,当事人将约10吨碳化硅陶瓷泥直接作为地基基土填埋于厂区内,涉嫌非法处置固体废物。

  根据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对上游产废单位A公司、B公司进行延伸调查。查明A、B两公司在委托当事人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未依法履行核实受托方主体资格与技术能力的法定义务。同时,发现A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A公司、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履行委托处置核实责任。A公司同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A公司、B公司在案发后均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完成生态损害赔偿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开展生态修复,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精神,经集体审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玖佰叁拾贰元(¥103,932.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伍拾元(¥12,750.00)。

  2、对A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

  3、对B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玖拾贰元(¥16,392.00)。

  三、经验启示

  (一)坚持全链条监管,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本案查处不仅追究了末端非法处置者的法律责任,同时溯源追究了产废单位在委托环节的失察之责,并对A公司存在的“未验先投”问题一并处罚,体现了对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全链条的严格监管。各产废单位必须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依法严格审核受托方资质与技术能力,签订规范合同,杜绝“一包了之”。

  (二)贯彻宽严相济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在严格依法查处的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积极整改、修复生态的情节,依法适用从轻处罚规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有利于引导违法行为人主动纠正错误、弥补损害,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的统一,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具体实践。

  (三)重视信访线索作用,提升精准打击能力。本案源于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快速响应、深挖彻查,通过一个线索查处了多方违法行为。这凸显了信访投诉在发现隐蔽性、跨区域环境问题中的“哨兵”作用。必须畅通和规范群众信访渠道,建立高效的核查响应机制,将其转化为精准发现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利器。

  (四)强化宣传教育警示,筑牢守法意识防线。涉案的个体经营者与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对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严肃性认识不足。需持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曝光、送法入企等方式,加强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对象的警示教育,提升全社会依法处置固体废物的自觉性和能力,从源头预防环境风险。

  


原文链接:http://hbj.changsha.gov.cn/xxgk/hbdt/qxrd/202512/t20251217_12128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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