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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1-03-04 作者: 来源:

                            文号:沪财税〔2021〕7号

  各有关市级部门,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以下简称:“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方式与收费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二、信息处理费按照《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收,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行政机关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市级与区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请相关单位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登记与票据领购手续。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信息,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与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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