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废旧轮胎资源化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环境影响评价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废旧轮胎资源化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鑫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废旧轮胎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江县叉河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415.50平方米。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主要建设2栋厂房、1栋办公楼和油罐区等基础配套设施,年处理废旧轮胎3万吨;二期工程在一期工程厂房内新建一条裂解生产设备,年处理废旧轮胎3万吨。项目一期 、二期共建成2条裂解废旧轮胎生产线,年产半补强炭黑27000吨,副产品燃料油22800吨,钢丝6800吨。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SO2、NO2、CO、O3、PM10、PM2.5和TSP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H2S、NH3、苯、甲苯、二甲苯、TVOC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中附录D中的参考限值;二噁英年平均浓度限值参照执行日本环境标准0.6 pgTEQ/m3;卧虎山省级森林公园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一级标准。本项目所在区域昌化江河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水质标准;区域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项目区西侧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4a类标准,其他区域执行3类标准;周围村庄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项目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标准筛选值,周边村庄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标准筛选值。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轮胎预处理废气及热裂解燃烧废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标准;炭黑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炭黑尘)标准;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循环冷却水排水、地面冲洗水、脱硫除尘废水、初期雨水等进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用水标准后回用;生活污水近期进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远期达到叉河污水处理厂入网标准后,排入叉河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
(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昌江县生态环境局同意分配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氮氧化物11.15吨/年,二氧化硫3.38吨/年。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控制施工期扬尘与噪声污染。严格管控施工生活垃圾与施工生产废水,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旧轮胎预处理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吸附浓缩+催化燃烧”处理达标后通过高度不低于20米的排气筒排放;裂解炉燃烧烟气采用“低氮燃烧+急冷+布袋除尘+双碱法脱硫除尘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高度不低于20米的排气筒排放;钢丝出料、炭黑出料及打包废气(炭黑尘)分别采用布袋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同一高度不低于20米的排气筒排放;油罐区安装油气回收系统,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20米的排气筒排放。你公司应确保在特殊工况(如启停机、检修等)时,环保设施正常运转,避免造成超标排放。
(三)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冷凝油水混合物经高压雾化后喷入裂解炉燃烧室燃烧处理;循环冷却水排水直接回用于脱硫除尘循环用水;脱硫除尘废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等经妥善收集后排入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脱硫除尘循环用水;生活污水近期排入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远期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叉河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储罐区、污水处理区、事故池和危废暂存间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严格防渗漏措施,按规范要求加强对项目区地下水的自行监测,完善地下水监测监控措施。
(六)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管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废旧轮胎预处理粉尘作为裂解原料收集使用;脱硫除尘塔和循环水池产生的沉渣经干化池自然干化后桶装至一般固废暂存点,外售制砖或铺路等;除尘器收集的炭黑尘直接作为产品外售;废旧包装袋定期交由废品回收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站污泥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机油、水封罐废碱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临时储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
(八)加强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范设置废气监测采样孔、标志牌及相关设施,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及装置,实现监测、监控数据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控系统的联网,主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九)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你公司应在施工期及运营期做好与周边居民、社区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
四、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昌江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项目投入运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昌江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附件:废旧轮胎资源化利用项目环评审批听证会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说明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废旧轮胎资源化利用项目
环评审批听证会的主要观点
采纳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于2020年11月7日在昌江县组织召开了废旧轮胎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听证会。
根据听证笔录及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意见,现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环境保护措施的意见。群众反映不反对企业进驻,但要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在生产过程中不能污染环境。
我厅予以采纳。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在听证会上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回应和解释,我厅认为:
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应落实如下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旧轮胎预处理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通过高度不低于 20米的排气筒排放;裂解炉燃烧烟气采用“低氮燃烧+急冷+布袋除尘+双碱法脱硫除尘喷淋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通过高度不低于 20米的排气筒排放;钢丝出料、炭黑出料及打包废气(炭黑尘)分别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后,通过同一高度不低于 20米的排气筒排放;油罐区安装油气回收系统,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通过高度不低于 20米的排气筒排放。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冷凝油水混合物经高压雾化后喷入裂解炉燃烧室燃烧处理;循环冷却水排水直接回用于脱硫除尘循环用水;脱硫除尘废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等经妥善收集后排入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脱硫除尘循环用水;生活污水近期排入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远期经市政管网排入叉河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设置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能做到达标排放、敏感点声环境质量也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要求。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储罐区、污水处理区、事故池和危废暂存间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严格防渗漏措施,按规范要求加强对项目区域地下水的自行监测,完善地下水监测监控措施。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旧轮胎预处理粉尘作为裂解原料收集使用;脱硫除尘塔和循环水池产生的沉渣经干化池自然干化后桶装至一般固废暂存点,外售制砖或铺路等;除尘器收集的炭黑尘直接作为产品外售;废旧包装袋定期交由废品回收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站污泥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机油、水封罐废碱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临时储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二、关于污水处理的意见。群众询问污水处理厂还未建设,项目污水如何处理。
我厅予以采纳。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在听证会上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回应和解释,我厅认为:
本项目污水应采用如下处置方式:
项目产生的冷凝油水混合物经高压雾化后喷入裂解炉燃烧室燃烧处理;循环冷却水排水直接回用于脱硫除尘循环用水;脱硫除尘废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等经妥善收集后排入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脱硫除尘循环用水;生活污水近期排入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远期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叉河污水处理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