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生态环境资讯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媒体视点 > 正文

抽检5928辆!生态环境厅再曝光2起移动源违法案例

时间:2021-03-04 作者: 来源:

      为进一步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精准性、科学性,2月9日以来,生态环境厅在成都市组织开展了移动源污染防治攻坚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抽检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按照统一安排,2月17日起,抽调绵阳、泸州、广元、遂宁、宜宾5市生态环境局人员,帮助成都继续开展第三阶段抽检工作。

  截至2月21日,共出动361人次,抽检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5928辆,不合格63辆。现将部分违法案件予以曝光。

  

  △截至2月21日人工路检路查情况

  简阳恒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0年8月,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数据进行核查时,发现简阳市恒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15辆机动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020年11月25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的处罚决定。

  左某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0年10月27日,成都市蒲江生态环境局对寿安镇德浦路东侧、德安路北侧的溪府鸿运项目在建工地进行抽检时,发现左某的装载机林格曼烟度测量结果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左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分享到:
[关闭][返回顶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生态环境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环政通环保科技研究院(有限合伙)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 010-80447989 监督电话:1727675229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