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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声明

时间:2021-03-04 作者: 来源:

  近日有企业反映,个别第三方机构以我厅指定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名义,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针对上述情况,现声明如下: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果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条件。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有关规定,企业可自行组织开展或选择聘请专家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厅从未指定任何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特此声明。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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