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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时间:2021-03-04 作者: 来源:

  关于发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批准,现发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01124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新兵办发〔201830号)要求,开展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兵团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在兵团党委、兵团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和各师市、各部门及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广大普查人员的艰苦努力以及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现已完成了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兵团普查对象数量7637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2824个,畜禽规模养殖场1380个,生活源3014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86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33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兵团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21万吨,氨氮0.37万吨,总氮0.89万吨,总磷0.10万吨,动植物油0.07万吨,石油类0.001万吨,挥发酚0.04吨,氰化物0.09吨,重金属175.30(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千克。

  2017年,兵团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7.77万吨,氮氧化物6.85万吨,颗粒物7.96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2.70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824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地区:第八师527个,第六师442个,第一师372个。上述3个地区合计占兵团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7.49%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17个,农副食品加工业484个,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67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兵团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1.98%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1015套,设计处理能力153.16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10005.64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8万吨,氨氮240.86吨,总氮799.06吨,总磷56.37吨,石油类10.10吨,挥发酚37.55千克,氰化物91.98千克,重金属166.47千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48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17万吨,食品制造业0.1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73.15%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80.87吨,食品制造业65.23吨,农副食品加工业40.6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氨氮排放量的77.54 %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食品制造业449.11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06.14吨,农副食品加工业95.4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氮排放量的81.43%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食品制造业32.83吨,农副食品加工业10.62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5.8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磷排放量的87.49%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6.27吨,化学纤维制造业2.60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6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石油类排放量的93.86%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2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7.54千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1千克。上述2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挥发酚排放量的10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91.95千克,医药制造业0.02千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01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氰化物排放量的100%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2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66.45千克,医药制造业0.02千克。上述2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重金属排放量的100%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316套,脱硝设施121套,除尘设施2474套。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6.96万吨,氮氧化物5.03万吨,颗粒物6.9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17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49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16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05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1.90%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16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32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67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的82.50 %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38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30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69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颗粒物排放量的62.9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84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09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6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84.62%

  (四)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114.41万吨,综合利用量1065.14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2.50万吨),处置量40.33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0.19万吨),本年贮存量5.92万吨,倾倒丢弃量5.71万吨。

  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2.85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0.21万吨,送去有处置资质的单位为20.28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3.28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

  通过对兵团8类重点行业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兵团无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本次普查涉及农业种植业的团场120个,水产养殖的团场86个,畜禽养殖的团场120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1380个。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77万吨,氨氮0.05万吨,总氮0.32万吨,总磷0.06万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48.25吨,总氮550.44吨,总磷22.64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1079.82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985.71万吨,秸秆利用量911.89万吨。

  2017年,地膜使用量7.48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23.42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73万吨,氨氮0.05万吨,总氮0.26万吨,总磷0.06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92万吨,氨氮0.02万吨,总氮0.15万吨,总磷0.04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53.96吨,氨氮21.43吨,总氮74.79吨,总磷10.60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3014个。其中:连队1922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856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分别为2个、234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35万吨,氨0.29万吨,总氮0.48万吨,总磷0.03万吨,动植物油0.07万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62万吨,氨氮0.28万吨,总氮0.45万吨,总磷0.03万吨,动植物油0.05万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73万吨,氨氮0.01万吨,总氮0.03万吨,总磷29.79吨,动植物油226.95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81万吨,氮氧化物0.59万吨,颗粒物0.9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31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161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23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2个。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51.12吨,氨氮7.28吨,总氮11.97吨,总磷0.10吨,重金属8.79千克。

  2017年,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8.98吨,氮氧化物21.38吨,颗粒物7.45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119个,处理污水1.18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1个,处理污水0.42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29个,处理污水0.06亿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2个,处理污水0.03亿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1.69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4.74万吨,氨氮0.33万吨,总氮0.30万吨,总磷0.05万吨,动植物油0.02万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9.03万吨,处置量8.07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垃圾处理量139.11万吨,其中:填埋135.43万吨,焚烧3.68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处置厂2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0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12.81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1.69万吨。

  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综合利用危险废物1.69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13.19万辆(图木舒克市、石河子市),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378.52万千瓦,民航飞机起降架次1210架次。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2347.16吨,颗粒物280.42吨,挥发性有机物2191.70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4141.53吨,颗粒物69.43吨,挥发性有机物1316.13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8199.81吨,颗粒物210.79吨,挥发性有机物875.13吨。其中: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8199.81吨,颗粒物210.79吨,挥发性有机物875.13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5.82吨,颗粒物0.19吨,挥发性有机物0.44吨。

  注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民用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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