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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生态环境局严肃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时间:2021-07-20 作者: 来源:

  2021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不断加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紧盯“检测数据造假、柴油货车超标排放、违规检验检测、扰乱市场秩序”等重点环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四不两直”抽查、远程监控巡查、后台大数据筛查等方式,多管齐下,深入开展环保检验检测行业乱象整治,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助力打好柴油货车攻坚战,强化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2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数据抽查,发现吉林省鑫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月14日~19日在对5辆机动车进行检测过程中,存在“光吸收系数”“测试工况二氧化碳排放浓度”“测试工况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等过程数据异常恒定情况,出具了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针对上述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先后对该公司排放检验操作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记取了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监控视频和检验检测报告单。

  经调查核实,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认定吉林省鑫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无法正确反映被检车辆实际排放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吉林省鑫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900元。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管理,全面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行业自律性,是把好机动车排放年度检测关,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深入落实柴油货车攻坚战的重要手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强化移动污染源监督执法,压实企业环保责任,严厉查处、打击未按检测标准操作、篡改、伪造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高效有序进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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