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生态环境资讯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内容解读

时间:2021-12-02 作者: 来源:

  2021年11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作了修改。修改后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主要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是对照《长江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增加了政府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准入清单的要求,明确了政府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完善了排污口新改扩监管、水上禁运以及长三角固废联防联控机制等内容,并对应修改了部分处罚条款,将违反长江流域水上禁运规定、危险废物违法处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调整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是根据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删除了纳管企业有关一类、二类水污染物排放行为分别由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负责监管的内容。今后,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共同强化对纳管企业的监管。

  三是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于2020年11月印发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对禁止转移至本市的境外固体废物范围作相应调整,明确为全面禁止。

  四是其他说明。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首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等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关闭][返回顶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生态环境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环政通环保科技研究院(有限合伙)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 010-80447989 监督电话:1727675229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