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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表“出题” 部门现场“作答”

时间:2021-12-20 作者: 来源:

  ◆周雁凌 王文硕

  “真没想到,我们是全省第一批、第一个被接待的企业,说实话心情很激动。也希望能借助这次机会帮助我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难题。”11月25日下午,在山东省首个“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接待现场,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总经理黎轶高兴地说。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崔凤友告诉记者:“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邀请各类企业代表作为‘出题人’,部门现场‘作答’,对企业提出的诉求,给出时间节点,尽快落实回应;对未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做好跟踪督导,实打实帮助企业解决相关问题。”据悉,行政与司法部门联合设立企业服务日的方式在全国尚无先例。

  企业线上预约登记,政府线下接待服务

  今年10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的通知》,要求将每月第四周的星期四确定为全省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接待日,采用预约登记、信息反馈、案件会商、现场接待、跟踪回访的“五步”模式,确保服务到位,问题解决到位。

  记者了解到,接待日之前,企业随时可以通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的“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板块进行预约登记,填写具体问题和咨询事项。针对登记事项,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会及时将问题进行分类,制定接待方案,然后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的方式把来访时间、地点及接待人员等信息反馈给预约企业。

  “10月底我们就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的网站上预约登记了,能被邀请参加这次接待活动确实很感动,我们一定会利用好这次机会,解决企业遇到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问题。同时也要为生态环境部门和法院的做法点赞。”山东益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总监田志刚说。

  按照要求,接到预约信息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将邀请厅机关业务处室(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律顾问、专家对预约事项进行初步会商研究。接待日当天,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厅机关业务处室(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法律顾问、专家等现场接待企业代表,针对环境法律问题进行充分交流。在与企业深入沟通了解情况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将集中会商研究,一周后给予企业答复。

  现场接待结束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加强后续跟踪回访服务,严格按照接待受理、立即交办、督办催办、限时办结、主动回复、事后回访等环节,跟踪督导事项办理,及时掌握进展,给予答复,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同时,选择具有指导意义的办理答复案例进行公开,为其他企业处理类似问题提供借鉴。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孙金辉告诉记者:“ ‘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是环境监管与服务方式的创新,是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绿色发展的一次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共赢’。”

  面对面零距离交流,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如果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能否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免于处罚或者以对当地社会公共环境治理投资等形式来弥补?办理排污许可证之前,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应该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建议企业变更或停用生产设施之后,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企业可考虑增加污染物排放监测频次并保留监测数据,这也是守法排污的证据……”在接待现场,企业代表提出问题建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专家针对问题详细解答并与企业代表进行讨论,气氛热烈。

  孙金辉告诉记者:“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环保方面的问题时,常常会不知所措。‘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旨在通过将企业‘请进来’,面对面零距离交流,为企业实实在在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其核心目的在于真正贴近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精准、高效的服务和解答,从而更好地推动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增强发展信心。”

  在接待服务过程中,山东省生态环境部门也将了解掌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事件办理及时总结经验、主动纠偏纠错,提升专业能力、优化办事流程,反思如何更好地靠前服务、主动作为,更好地以法律武器治理环境污染,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是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推广的一项制度。为方便企业咨询,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成本,除了省级层面,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已印发通知,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步建立此项制度。目前,潍坊市、烟台市、济南市、泰安市、临沂市、青岛市已先后建立这项制度,并确定了首次接待日的具体时间,其他地市也正在积极构建启动中。

  崔凤友表示:“下一步,山东省生态环境部门还会尝试推出‘送法律上门送服务到企’‘外企专场法律服务’‘企业环保法律服务超市’等多个主题,不断创新服务举措,丰富服务模式,逐步完善这项制度,将其打造成为部门与企业的‘连心桥’,沟通交流的‘绿色通道’,解决问题的‘加速器’。 ”

  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引导企业遵纪守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崔勇介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是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这项活动,向企业宣讲环保法律和典型案例,积极引导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加快转型升级。”

  近年来,山东省司法系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审理了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等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典型案件,总结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梳理了一些裁判要旨和裁判规则,这些对企业都具有很好的教育和借鉴意义。

  为引导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山东省各级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宣传、教育和引导功能,通过讲授环境保护法律、解剖典型案例、解读裁判规则等方式,教育、引导相关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履行社会责任。对于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引导其依法、及时承担环境修复、损害赔偿责任,切实有效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围绕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山东省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允许企业分期缴纳赔偿款、技术改造抵扣赔偿款、劳务代偿充抵赔偿款等方式,积极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既保护了生态环境,又促进了企业高质量发展。同时,积极向企业宣传相关具体做法,引导企业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上马环保设备设施、提升环保工艺水平等方式,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崔勇表示,山东省法院将认真落实“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与生态环境部门一起,认真践行法治为民理念,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更好地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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