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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蓝天!生态环境厅公布3起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2-01-14 作者: 来源:

  2021年12月以来,生态环境厅统筹安排全省执法骨干,聚焦重点城市开展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交叉执法检查工作,发现了一批典型涉气环境问题。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公开第十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达州市万源市宏丰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1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达州市万源市宏丰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通过将取样管从不透光烟度计上拔出、将转速传感器粘贴在活性炭控制柜等方式对多辆柴油货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并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出具虚假的检验合格报告。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生态环境厅已依法立案调查。

  案例二

  眉山市岷江河堤工程建设项目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1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眉山市岷江河堤工程岷江二桥北侧施工现场露天堆放大量砂石物料、大面积裸土未覆盖,混凝土搅拌作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案件已移交属地调查处理。

  案例三

  自贡市金汇科技有限公司无证排污,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设施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自贡市金汇科技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仍进行喷漆作业,喷漆车间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且未提供排污许可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规定。案件已移交属地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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