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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晋控金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分公司)

时间:2022-03-25 作者: 来源: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15号

  

  晋控金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33361253686

  地址: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丘头镇工业大街88号负责人:张庆辉

  我厅于2021630日至20217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用于治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配套建设的碱洗塔循环喷淋、活性炭箱未按规定使用。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已加盖密闭,但未按规定使用碱洗塔循环喷淋、活性炭箱等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记录,后续复查发现该企业此次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积极配合检查,但现场检查时为重大活动期间,发现的违法问题影响较为恶劣,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账号:04020205092490409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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