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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5 作者: 来源: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10号

  

  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77916047XG

  地址: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胡印强

  我厅于2020年9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农药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你单位生产农药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属于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管理台账,一年内首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进行整改并接受监督,积极配合检查,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账号:04020205092490409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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