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3-25 作者: 来源: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建议意见,并反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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