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01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建立上海市土壤修复和资源化利用中心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本市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是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2014起,我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等部门陆续建立完善了工业用地、市政用地、经营性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土壤环境准入制度,污染地块在出让、转让、收回、续期、收储、划拨等土地流转环节前,必须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2019年以来,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土壤法,规范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报告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定期更新并公布《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二是加强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自2017年起逐年公布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21年本市共有212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推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与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督促企业履行有毒有害排放报告、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拆除活动报备等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将重点监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三是结合南大等重点区域整治探索污染土壤集中修复试点工作。在宝山南大地区探索了“修复工厂”模式,全过程服务于区域整治开发过程中的污染土壤修复,修复后土壤在区域内统筹消纳,实现治理修复“过程可控、踪迹可寻、效果可查”。
二、关于本市土壤治理修复管理的工作计划
一是坚持依法治理,严格管控的原则。严格遵守《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监管制度、标准、考核规定的底线,加强污染地块修复过程的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和环境监管,坚持多方共治、协同监管,持续稳妥优化工作管理流程,完善制度规范,保障土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
二是进一步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修复工厂”模式具有节约资金成本、减少工程工期、便于集中监管等优点,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与现行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监管要求存在矛盾、协同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积极度不确定等不足。因此,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讨论本市“修复工厂”的可行性,重点研究可能面临的难点和突破点,在确保环保标准不降低,监管底线不放松的同时,积极探索“修复工厂”监管“上海方案”,落实各单位职责义务和责任,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感谢您对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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