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安徽絮金环保碳业有限公司延长现存危废贮存期限的函
时间:2022-03-26 作者: 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安徽絮金环保碳业有限公司延长现存危废贮存期限的函
安徽絮金环保碳业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要求,结合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意见,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4722.58吨自本文发文之日起延期贮存一年。
二、你公司应加快技改进度,确保延期贮存的危险废物在期限内消耗完毕。延期贮存期间,超期贮存危险废物应单独分区存放。要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标识,加强危废暂存库防渗措施的排查与管理,确保防渗措施稳妥可靠;指派专人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标准、规范化管理及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污染防治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防范环境风险。
三、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省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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