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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新核发国药控股安徽珩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时间:2022-03-26 作者: 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22〕321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新核发国药

  控股安徽珩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国药控股安徽珩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申请材料收悉。你公司持有由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皖环辐证[A0828]),现拟新增销售Ⅱ类射线装置,向我厅申请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你公司计划新增销售Ⅱ类射线装置:2台粒子能量小于100兆电子伏的医用加速器、10台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备案号:20223401000200000027)。你公司提交的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形式齐全,内容较详实,符合法定要求,我厅同意向你公司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与范围为: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许可条件为:不得从事射线装置安装、调试、维修、维护等直接接触电离辐射的工作(详细许可信息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证书有效期不变,仍至2027年2月16日。

  


  二、你公司必须在许可种类与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根据辐射环境管理要求完善并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发生辐射事故时,依法依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你公司应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管理,做好辐射从业人员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从事辐射工作。

  四、你公司应加强对射线装置销售工作的管理,建立包含射线装置型号、管电压、管电流、来源、去向等信息的销售台账清单,不得将射线装置销售给没有取得相应辐射安全许可的单位。

  五、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上年度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六、我厅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日常辐射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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