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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3-26 作者: 来源:

  一、编制的背景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对标学习沪苏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二、编制的过程

  在编制过程中,征求了各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及事业单位意见,并在厅官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开展了合法合规性审查,法规处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12月24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12月29日,经修改完善后,文件正式发布。

  三、编制的原则

  (一)依法监管。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坚持依法行政,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分类监管。对审批制、告知承诺制和备案制项目分别明确监管要求、监管内容。

  (三)协同监管。明确了“省、市、县、乡镇(街道)”各级监管网格及生态环境系统内部各相关部门职责,提升监管效能。

  四、主要内容及亮点

  全文共二十条。《办法》具体创新举措有:一是明晰事中事后定义,定义不同类别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范围、责任主体、监管内容。与现有环境管理制度融合。二是与环境监管网格体系融合,明确各级网格在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职责;与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衔接,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与生态环境审批、排污许可、执法监测联动,相互数据共享,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

  五、重要概念解释

  (一)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定义。事中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情况等的监督管理。事后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的监督管理。

  (二)“省、市、县、乡镇(街道)”监管体系。与现有的环境监管网格体系融合,明确各级网格在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职责。其中,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园区、乡镇(街道)结合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巡查,发现存在疑似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分类监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分类管理,对审批制项目、告知承诺制项目和备案制项目实行不同的监管要求。

  (四)联动工作机制。一是上下联动,省市县协同。二是左右联动,提升监管效能,畅通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推进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执法等系统数据共享。各级环境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级环境监测部门按职责配合开展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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