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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3-26 作者: 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罚〔20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徽涵博健康集团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UGL8547(1-1)

  法定代表人:孟庆海

  地址:滁州市琅琊区新安江西路29号

  根据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移交的相关线索,我厅于2022年2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委托六安渌源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安徽涵博健康集团医院有限公司新建PET-CT、回旋加速器、直线加速器及DSA等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质量问题:第50页“1.4工作流程”,PET-CT场所分区布局和工艺设置不合理,人流路径规划混乱,存在给药前患者与给药后患者之间交叉的隐患,不满足《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 2006)第4.8节及其后版本《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2020)第5.1节要求;第58页“图10-1放射性药品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氟-18放射性药品生产场所人流、物流走向图指示不清,不满足《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HJ10.1-2016)表9要求;“表10-1辐射防护措施”未明确回旋加速器大厅内是否安装声/光报警装置,未明确回旋加速器大厅内的剂量监测系统是否具有声/光报警功能,不满足《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GB5172-1985)中对加速器辐射安全系统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

  1.六安渌源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案涉项目企业身份;

  2.六安渌源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案涉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人身份;

  3.安徽涵博健康集团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案涉项目企业身份;

  4.安徽涵博健康集团医院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辐射安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案涉项目企业辐射安全负责人身份;

  5.《安徽涵博健康集团医院有限公司新建PET-CT、回旋加速器、直线加速器及DSA等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1份(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授权委托书1份),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章节有编制人员、当事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证明该报告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报告表编制授权委托关系;

  6.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人员调查询问笔录1份,建设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项目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报告表存在的质量问题;

  7.项目建设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厅于2022年3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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