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新罗生态环境局:技术赋能 优化营商环境查处废水外溢问题
时间:2022-03-26 作者: 来源: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4日11时,新罗生态环境局接监控平台报告,报告称发现某食品公司生产废水,有外溢现象。区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到达该食品公司进行调查。为尽快查明原因,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生产线、厂区视频监控进行排查,发现该公司于当日安排车辆进行废水转运,转运车途中出现故障,未及时到达该公司,但该公司未停止生产,导致生产废水存积过满,部分生产废水外溢至外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
二、处理情况
针对该公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规定,区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玖佰元整(小写:¥22900元)。
三、案件启示
一、科技赋能,助力执法
本案中,借助监控平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线索;执法过程中,由于该食品公司的行业性质,执法人员优化执法方式,决定采用非现场执法的方式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视频监控,结合生产流程、数据分析进行排查,最终精准锁定了废水外溢的原因,同时,也减小了对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干扰,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从严处罚,形成震慑
该公司罔顾废水外溢的问题继续生产,其行为体现了该公司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对此严令其整改,予以罚款,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环境行为零容忍的打击力度,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遏制环境污染,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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