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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系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3-26 作者: 来源: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35号)要求,全面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提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完成基层政务公开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信息管理

  坚持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机制。印发公文,要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可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字样。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政府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至少每年一次进行评估审查,因情势变化可主动公开的,办理主动公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不同公开意见的生态环境政府信息,随时进行评估审查和动态调整。

  2021年11月底前,对2016—2020年未进行公开属性认定,以及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梳理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应主动公开的公文,将公开属性调整为主动公开,并在网站、公开栏、电子屏幕、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

  规范解读关联。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解读方案的编制和实施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审签和部署。

  规范政策解读内容。内容涵盖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意见采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特色亮点等。

  丰富解读材料形式。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参与等方式进行解读。

  2021年11月底前,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自查整改已发布的政策文件是否关联解读文件。我厅将适时抽查政策解读关联情况,对未按要求整改的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三、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

  构建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向社会公开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清单,明确参与的范围、方式、渠道。

  重视重大决策草案意见征集的结果反馈。收集社会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建议不少于30日,并在结束意见征集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前期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以及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

  2021年11月底前,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自查整改民意征集的时间、结果。我厅将适时抽查民意征集情况,对未按要求整改的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请各市生态环境局将此通知转发所辖县级生态环境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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