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云南得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镇康县人民政府地矿行政补偿案
案情
云南得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得翔矿业公司)是“镇康县麦地河铅锌矿详查”探矿权人,该探矿权最后一次延续的有效期为2010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28日。
2011年8月29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镇康县中山河水库工程建设。得翔矿业公司探矿权所涉项目位于上述水库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康县政府)先后两次函告得翔矿业公司,勘查许可证到期后不再申报延期。2014年6月,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探矿权进行评估,鉴定确定该探矿权价值3053.18万元。得翔矿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镇康县政府补偿其经济损失3053.18万元,勘探支出本息1363.42万元,2012年至2017年11月支出的员工工资86.5万元,鉴定费10万元。
判决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镇康县政府函告将取消水源区内所有矿业权,对得翔矿业公司探矿权不再申报延期的行为,已经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得翔矿业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得翔矿业公司主张的补偿项目中,探矿权实现后的预期收益,不属于实际损失,不予支持;为勘探支付的勘探成本及利息、人工工资等损失,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一审判决镇康县政府补偿得翔矿业公司损失214.6万元。
本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饮用水水源地退出探矿权引发的行政补偿案件。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重申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责任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本案中,虽然得翔矿业公司探矿权取得在先,但在有效期届满后,镇康县政府基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需要不再申报延续登记,符合环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不再延续探矿权期限决定,同时判令对得翔矿业公司实际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实现了保护人民群众公共饮水安全和探矿权人财产权益之间的平衡。
-->案情
云南得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得翔矿业公司)是“镇康县麦地河铅锌矿详查”探矿权人,该探矿权最后一次延续的有效期为2010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28日。
2011年8月29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镇康县中山河水库工程建设。得翔矿业公司探矿权所涉项目位于上述水库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康县政府)先后两次函告得翔矿业公司,勘查许可证到期后不再申报延期。2014年6月,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探矿权进行评估,鉴定确定该探矿权价值3053.18万元。得翔矿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镇康县政府补偿其经济损失3053.18万元,勘探支出本息1363.42万元,2012年至2017年11月支出的员工工资86.5万元,鉴定费10万元。
判决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镇康县政府函告将取消水源区内所有矿业权,对得翔矿业公司探矿权不再申报延期的行为,已经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得翔矿业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得翔矿业公司主张的补偿项目中,探矿权实现后的预期收益,不属于实际损失,不予支持;为勘探支付的勘探成本及利息、人工工资等损失,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一审判决镇康县政府补偿得翔矿业公司损失214.6万元。
本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饮用水水源地退出探矿权引发的行政补偿案件。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重申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责任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本案中,虽然得翔矿业公司探矿权取得在先,但在有效期届满后,镇康县政府基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需要不再申报延续登记,符合环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不再延续探矿权期限决定,同时判令对得翔矿业公司实际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实现了保护人民群众公共饮水安全和探矿权人财产权益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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