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1月17日 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核与辐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月17日我厅拟对下列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月17日-2022年1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91-4165405(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邮 编:830063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承诺文件 |
11 | 民航天气雷达网(一期)新疆地区工程建设项目 | 哈密市 | 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空中交通管理局 | 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新建一套天气雷达系统设备,位于哈密市伊州区原哈密机场导航台场内。 | (一)做好电磁辐射防护工作,确保项目周边电磁辐射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的要求,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二)工程运营中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同时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沿线地表水体;在建设临时道路等时,应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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