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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吉林省某公司委托无资质人员非法处置危废200余吨 相关责任人被判刑罚款并缴纳修复费用

时间:2022-04-03 作者: 来源: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近日宣判,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被判处6个月至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两万元不等罚金。

  吸粪罐车夜间非法倾倒200余吨危废

  从去年4月初开始,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某在从事废酸碱液综合处置过程中,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蒸馏残渣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道水,以400元/罐(低于正规渠道处置的价格),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于某某等人实施非法处置。

  为隐蔽实施非法倾倒行为,于某某等人特意用吸粪罐车,将这些黑色刺激性液体非法从辽源市东丰县转运至梅河口市境内,并在夜间通过雨水和污水管网非法倾倒。

  通过视频监控,公安机关发现,连日来同一罐车频繁往返东丰县和梅河口市。2021年5月7日傍晚,视频监控显示这辆罐车再次进入梅河口市。

  当日22时许,正在夜间巡查的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正在路边倾倒黑色刺激性液体的于某某等人。

  “现场味道很大,附近护坡的石头上还有明显黑色液体的残留物,说明已经不是第一次倾倒了,而且倾倒物浓度很高。”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尹君说,现场不仅有倾倒的罐车,还有“打掩护”的小轿车,倾倒行为很“专业”。

  针对这一情况,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立即联手,派出执法和应急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通过污染物溯源、特征因子比对、车辆行驶轨迹追踪、大数据排查等技术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和涉事单位,公安人员同时对于某某等4人实施抓捕。

  截至被抓获时,于某某等人在持续一个月的时间内,已经非法倾倒了200余吨黑色刺激性液体。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罐车进行登记保存。

  缴纳生态修复费用逾12万元

  由于本案涉及跨区域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案件的突发性、隐蔽性较强,执法机关及时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对所涉废物危险特性和倾倒量予以认定。

  第三方鉴定中心取样检测后,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罐车内黑色刺激性液体为蒸馏残渣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道水,属于危险废物,属HW11类精(蒸)馏残渣,废物代码900-013-11。这家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规定,2021年6月4日,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正式移送给梅河口市公安局。

  2021年7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这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上述判决。

  此外,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对这家公司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达成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目前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120125.45元已缴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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