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生态环境资讯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纪通报 > 正文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时间:2023-11-10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注明理由,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2日。

  邮箱:sdhbtxfb@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2023年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13日

  

  征集反馈:关于《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和过程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2021年10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取得了显著成效。《暂行规定》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按照规范性文件办理要求,我厅认真总结《暂行规定》实施经验,起草修订形成初稿,先后征求厅有关处室(单位)、16市局和省有关部门意见。2023年7月,根据意见修订完善形成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二、总体考虑

  (一)依法依规。本次修订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基准,在此层面范围内采用了其中最新的规定和指引,对有关表述进行了规范,保证内容与政策的一致性。

  (二)保持稳定。《暂行规定》以“罚款额度+违法情形”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本次修订继续采用该模式,优化奖励情形和金额,充分发挥奖励激励和导向作用。

  (三)贴合实际。结合《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的具体实践,对部分市举报奖励工作推进中的好的做法和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提升举报奖励对于精准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的助推器作用。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拓宽举报奖励渠道和方式

  《暂行规定》举报渠道中增加“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拓宽举报渠道,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投诉举报。增加“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鼓励各市探索在严格遵守财务规定的前提下,对部分小额奖励采取电子支付等方式发放。

  (二)调整优化部分举报奖励情形

  将《暂行规定》中“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被实施行政处罚的”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情形进行调整优化;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工作文件,进一步规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奖励情形。

  (三)强化对举报人信息的保护

  将《暂行规定》中涉及举报人信息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涉及举报、投诉定义的相关内容进行合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07/t20230713_437483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关闭][返回顶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生态环境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环政通环保科技研究院(有限合伙)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 010-80447989 监督电话:1727675229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