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注明理由,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2日。
邮箱:sdhbtxfb@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2023年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13日
征集反馈:关于《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和过程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2021年10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取得了显著成效。《暂行规定》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按照规范性文件办理要求,我厅认真总结《暂行规定》实施经验,起草修订形成初稿,先后征求厅有关处室(单位)、16市局和省有关部门意见。2023年7月,根据意见修订完善形成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二、总体考虑
(一)依法依规。本次修订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基准,在此层面范围内采用了其中最新的规定和指引,对有关表述进行了规范,保证内容与政策的一致性。
(二)保持稳定。《暂行规定》以“罚款额度+违法情形”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本次修订继续采用该模式,优化奖励情形和金额,充分发挥奖励激励和导向作用。
(三)贴合实际。结合《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的具体实践,对部分市举报奖励工作推进中的好的做法和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提升举报奖励对于精准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的助推器作用。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拓宽举报奖励渠道和方式
《暂行规定》举报渠道中增加“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拓宽举报渠道,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投诉举报。增加“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鼓励各市探索在严格遵守财务规定的前提下,对部分小额奖励采取电子支付等方式发放。
(二)调整优化部分举报奖励情形
将《暂行规定》中“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被实施行政处罚的”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情形进行调整优化;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工作文件,进一步规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奖励情形。
(三)强化对举报人信息的保护
将《暂行规定》中涉及举报人信息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涉及举报、投诉定义的相关内容进行合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07/t20230713_4374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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