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生态环境资讯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纪通报 > 正文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本级证明事项清单的通告

时间:2023-11-10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

  公布本级证明事项清单的通告

  

  为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现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本级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本级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政务服务事项类型

  证明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证明出具人

  1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

  2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新办、变更)

  行政许可

  1.接受人具备申请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的合法资质证明。

  2.接受人具备申请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能力证明。

  3.危险废物转移双方达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合作证明。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

  3

  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行政许可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证明。

  2.有具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数量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证明。

  3.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的证明。

  4.有法律规定的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场所或设备的证明。

  5.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证明。

  6.有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证明。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证明。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证明。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申请人

  4

  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备案证明


  有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使用条件、操作方式以及防护管理措施等情况证明。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


原文链接:https://sthjt.nx.gov.cn/xwzx/gsgg/202310/t20231018_431373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关闭][返回顶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生态环境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环政通环保科技研究院(有限合伙)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 010-80447989 监督电话:1727675229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