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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集委员的公告

时间:2023-11-10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6年经自治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复成立。为更好的适应新时期生态环境管理与产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变更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生态环境基础等领域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本着广泛参与的原则,现面向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公开征集委员,具体要求如下:

  一、征集范围

  面向自治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服务机构、行业学会协会及其他单位从事生态环境相关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征集委员人选。

  二、委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具备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有大局意识,廉洁奉公。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职业道德,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

  (四)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正高级职称或与之相对应职务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委员会相关工作。

  (七)委员人选需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

  三、征集方式

  (一)本次征集委员采用自主申请的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请于2023年11月30日前填表申报(见附件),将经本人单位盖章的申请表报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电子版报联系邮箱,并附2张二寸照片。各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3人。

  (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专家,提出拟入选委员名单;并将拟任委员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进行公示。

  (三)委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对不符合要求的委员将不再委任,对存在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的委员将撤销其委员资格。

  联系人: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综合室      岳彩英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沙日娜

  电  话:0471-4632095、13947183246

  0471-4632077、18947915866       

  邮  箱:nmgzjclbs@163.com

  邮寄地址: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综合评价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39号  010011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sthjdt/tzgg/202311/t20231101_2403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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