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 市规划资源局 关于修订《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各区分局、相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相关要求,结合近年我市建设用地环境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及国家最新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重新修订了《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
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根据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以下简称《评审指南》)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以下简称“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报告评审:
(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关停搬迁的地块,主要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农药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工业集聚区等生产经营用地。
二、用户创建
土地使用权人或相关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在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向区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由区生态环境局为其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土壤信息系统”)中创建账号。
三、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对评审通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开展抽查抽测,监督检查结果、整改等情况作为判定调查报告质量、动态调整专家库、从业单位在“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管理的重要依据。
区生态环境局要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规定”)公告要求,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对本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初步调查关键环节(包括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测分析)进行监督检查,利用调查质控APP上传至土壤信息系统。
四、评审程序
(一)申请
责任单位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tj.gov.cn)进入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评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评审系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pdf盖章扫描件一份,附件1);
(2)报告(评审稿)及相关附件(pdf盖章扫描件一份)。
对于第一阶段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询和人员访谈等调研可以直接得出“无可能的污染源”结论的地块,调查报告的申请表中填完第一阶段调查结论即止;对于需要开展采样检测的地块,申请表中其它相关信息需填写完整。
报告申请评审前,评审项目涉及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填报从业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
(二)受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或效果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完整性等,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评审系统反馈初审结果。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组织评审
市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同级规划资源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部门需开展抽样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经费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市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1.市级评审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
(1)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人,复杂或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专家评审原则上从专家库抽取,涉及重点行业企业的,至少有1名熟悉相关工艺流程的行业专家;涉及地下水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2)参加人员
参加人员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地块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分局、评审专家、责任单位、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的相关人员。
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时,还需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单位、修复单位、监理单位(如有)等人员参会。
(3)评审会议
在评审会议召开前,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抽样检测或查看现场影像资料,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陈述报告,评审专家应依据《评审指南》中相关规定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专家组集体出具综合评审意见,明确评审结论为“予以通过”(包括“通过,无需修改”和“通过,但需修改”两种情况,下同)或“不予通过”。
2.区级评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地块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各区分局,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评审程序可参考市级程序。
(四)评审后管理
评审意见形成后,生态环境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评审意见告知责任单位。
1.评审结论为“不予通过”的,责任单位应于评审意见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不通过的报告上传至土壤信息系统,修改完善报告后重新申请评审;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评审文件上传至土壤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2.评审结论为“予以通过”的,如需修改,责任单位应于评审意见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修改完善后由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部门转交专家复核确认。确认通过后,责任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将归档材料(附件2)上传至土壤信息系统,同时报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评审文件上传土壤信息系统并确认评审通过。
区生态环境局应于专家复核确认后5日内将评审结果及确认通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上传至市评审系统,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开展报告抽查抽测。
规划资源部门和责任单位可通过土壤信息系统,查询相关评审信息,作为用地审批的依据。
五、工作职责
(一)责任单位对于依法需要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的地块应当主动启动相关工作,并积极配合报告编制单位及市区生态环境局开展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等相关资料,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的,或与报告编制、钻探及检测等单位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虚假数据及信息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从业单位(包括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施工、修复施工、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相关监理、相关土壤和地下水检测等活动的单位,以及受委托承担相关报告编制和审查的单位)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将资质能力、业绩等相关信息在信用系统登记,配合市区生态环境局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检测等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报告编制单位登记虚假信息、编造虚假记录、图片、数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依照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出具审查意见,对出具的审查意见终身负责。同时,应主动回避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
(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风险评估、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开展调查报告监督抽查,建立市级土壤专家库,指导各区土壤调查报告评审工作。
(五)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土壤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开展调查活动监督检查。
(六)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核实报告中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参与评审工作。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细则》(津环土〔202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评审申请表
2.归档材料清单
原文链接:https://sthj.tj.gov.cn/YWGZ7406/HJGL7886/TRHJGL8439/202307/t20230726_6361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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