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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池州市贵池区、铜陵市义安区执行部分行业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时间:2023-12-30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为进一步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降低粮食等农产品中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根据生态环境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土壤〔2021〕120号)和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局)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地区执行部分行业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区域

  池州市贵池区、铜陵市义安区。

  二、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行业及内容

  (一)铅、锌工业:水污染物中的总镉、总汞、总铅、总砷、总铬,大气污染物中的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继续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

  (二)铜、镍、钴工业:水污染物中的总镉、总汞、总铅、总砷,大气污染物中的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继续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

  (三)无机化学工业:水污染物中的总镉、总汞、总铅、总砷、总铬、六价铬,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继续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时间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已建成投产项目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继续执行上述行业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镉、汞、铅、砷、铬等五种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ah.gov.cn/hbzx/tzgg/122096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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