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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2024年4月1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核与辐射)

时间:2024-04-1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10日我部拟对1个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11日- 2024年4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10-65646151

  传真:010-65646157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邮编:100006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1

  清华大学同位素分离实验室退役环境影响报告书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项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内,建设内容包括对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同位素分离实验室进行退役,完成现存各类废物的拆除、去污、清理,排风、照明等相关设施的拆除和清理,建筑物表面(保留建筑物含墙体、地面、屋顶)的剥离去污;最后达到无限制开放水平。

  本项目退役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气载流出物经移动净化装置净化后接入实验楼总排风系统,通过排气筒排放到环境,所致公众最大个人有效剂量约2.37×10-12mSv/a,远小于本工程剂量管理目标值(0.01mSv/a);事故工况下对公众造成的最大个人剂量约0.0131mSv,远小于本项目事故剂量控制值1mSv。退役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分拣收集后装袋或装桶,在指定地点暂存,后续运输至清华大学核研院与其他退役项目产生的废物一并处理。退役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废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非放射性污染物,在采取一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满足相关标准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采取网站公示、报纸公示、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了公众意见调查,单独编制了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发布后,至意见反馈截止日期,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ywdt/gsgg/gongshi/gsq/202404/t20240411_10703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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