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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浏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危险废物台账不健全案

时间:2025-12-09 作者:佚名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6日,根据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安排,执法人员对浏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作为法定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和维修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矿物油、废机油滤芯、废油漆桶等多种危险废物。

  检查发现,该公司虽已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基本框架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但其《危险废物入库台账》记录不齐全,未能如实、及时记录危险废物的实际入库信息,无法清晰反映危险废物从车间产生到暂存间入库的全过程,该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调查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进行裁量。鉴于该公司属于首次环境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在检查指出问题后立即组织整改,重新设计规范台账并安排专人负责每日登记,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研判,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专项执法的典型范例,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精准化与包容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

  其一,展示了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细致要求,不仅关注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环节,更注重从产生、贮存到转移的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台账记录作为环境风险管控的基础环节,其真实性、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危险废物的可追溯性。

  其二,彰显了执法工作的温度与智慧,在坚持执法刚性的同时,准确把握《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对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给予企业自我纠错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案警示所有产废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同时也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举措。

  


原文链接:http://hbj.changsha.gov.cn/xxgk/hbdt/qxrd/202512/t20251208_12095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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