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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时间:2022-01-14 作者: 来源:

我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社会资本可以选择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3种不同参与方式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围绕“环京津生态过渡带、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低平原生态修复区、沿海生态防护区”五大生态功能分区,聚焦重点领域,按照“保护优先,系统修复;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协调推进”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领域,包括森林草原、河湖湿地、沙化土地、自然保护地、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矿山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等各种类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内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  我省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社会资本可以选择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3种不同参与方式。意见还提出了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公开竞争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品市场化交易等参与程序,为社会资本充分掌握信息、理性分析研判、公平公正公开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提供了保障。  意见还明确了空间置换、产权激励、指标使用、碳汇交易、林木采伐、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多项支持政策。  我省将生态保护修复及后续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的情况下,允许碎片化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通过空间置换和优化布局进行整合,经评定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在生态修复重点区域内,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相关产业开发。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探索适应我省省情的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加大降碳产品开发力度。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通过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记者 贾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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