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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2-03-26 作者: 来源:

  

   一、《实施意见》制定背景与过程

  2021年6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6月2日,昌升省长等省领导批示要求:拟请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此“改革方案”和国家部委相关办法和技术规范,研究提出我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具体实施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施行。

  按照省领导的批示要求,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吸纳了8个中省直单位意见,并按《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履行了合法性审查程序,不涉及重大民生和敏感问题,已经省长专题会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

  二、我省《实施意见》制定思路和框架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研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明确依法披露为基础,协同管理为重点、强化监督为手段、技术支撑为保障的整体思路。我省《实施意见》框架主要分为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组织保障三部分。其中,工作目标与国家保持一致;工作任务主要体现严格执行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制度要求、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管理、建立多元化监督机制;、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法治建设、提高环境信息披露信息化水平等5个方面;从3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包括压实地方责任、形成协作合力、加强工作推动,确保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三、《实施意见》在环境信息披露规范方面确定了哪些重点任务?

   主要从明确披露主体、确定披露内容、及时披露信息、完善披露形式、强化企业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规范要求的工作任务。一是明确披露主体。将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等确定为披露主体。二是确定披露内容。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和范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国家安全政策,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企业依法依规不予披露。三是重要信息披露。当企业发生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或引发市场风险的环境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四是完善披露形式。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采用易于理解、便于查询的方式自行开展,具体形式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等相关要求依法披露,并传送至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做到信息集中、完备、可查。五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引导企业规范工作规程,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使用符合监测、环境统计等标准规范要求的环境数据,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科学统计归集环境信息。

   四、《实施意见》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监督方面明确了哪些重点任务?

   主要从强化依法监督、纳入信用监督、加强社会监督等3个方面,明确了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监督机制的工作任务。一是强化依法监督。加强信息披露与执法机制一体化建设,依法查处并公开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健全严惩重罚机制。检察机关开展专门监督。二是纳入信用监督。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有关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畅通“12369”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进行监督。

   五、《实施意见》有利于解决当前那些问题?

   有效解决当前环境信息披露体系存在着责任分散、内容零散、监管不足、信息质量差、信息获取难等问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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