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新核发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22〕284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新核发合肥市
第二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你院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申请材料收悉。你院持有由我厅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皖环辐证[01806]),现拟新增使用1台CT、搬迁一台C型臂(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向我厅申请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你院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申请材料形式齐全,内容较详实,拟新增、搬迁使用的2台Ⅲ类射线装置已完成登记备案(备案号:202134010200000151;202234010200000010)。我厅同意你院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申请,许可种类与范围为: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详细许可信息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证书有效期不变,仍至2025年12月6日。
二、你院必须在许可种类与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根据辐射环境管理要求完善并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发生辐射事故时,依法依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你院应做好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应定期核查辐射防护警示标志标识、门机连锁、防护门窗等辐射安全措施设置情况。
四、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上年度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五、我厅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院日常辐射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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