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未审批验收先投产,违法!
时间:2022-03-26 作者: 来源:
案例介绍
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强化信息化手段运用,将无人机列入环境执法装备,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智慧化、精准化水平。
2021年8月4日,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兴化湾周边区域用无人机开展飞行巡查时,发现福清市新厝镇东楼村存在大面积的光伏板。根据问题线索,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区域进行调查了解,查明该新能源公司于2018年12月份建成投产,主要从事光伏发电项目,现场已配套化粪池、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等污染防治设施,但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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