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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无密闭围挡,漳平一公司被处罚!

时间:2022-03-26 作者: 来源:

  为有效防治漳平城区周边公路及企业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进一步提升漳平城区的空气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漳平市城区周边公路及企业扬尘整治工作方案》及“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扬尘整治行动,其中查处了某公司无密闭围挡进行无组织排放粉尘行为,现将此案例剖析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7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在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原材料及成品石料露天堆放,且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厂区周边存在无组织粉尘排放现象。粉尘无序排放危害周边空气质量,对附近居民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露天堆放的原料

  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记录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7月13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到漳平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经调查询问得知,该公司已请第三方对堆场如何密闭作了设计,但由于疫情原因,从省外采购的用于密闭的材料迟迟没有交付,无法开展密闭作业,导致原材料及成品石料露天堆放,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确实会产生大量的扬尘。该公司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周边存在无组织粉尘排放现象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未落实“三防”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和基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元(小写¥18400.00),并责令该公司在一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案件启示

  一、提高思想认识,抛弃侥幸心理

  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共同的诉求和责任。作为企业,也不能置身事外。企业在生产建设的过程中,要认真落实配套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严格遵守环保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本案中,该公司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以疫情为借口,一再拖延组织实施密闭围挡工程,并心存侥幸心理,在环保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工生产,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其违法行为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提升整治效应,发挥警示作用。

  本案是漳平市开展城区周边公路及企业扬尘整治工作过程中查处的一起案件。2021年1月至5月,市政府办、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公路分局、桂林街道、供电公司、交警大队、交通执法大队及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等多个部门多次联合开展扬尘治理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指导相关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责令其限期整改。很多企业积极配合,根据要求、结合实际采取了关闭、搬迁或防尘降尘、提升改造等措施,确保了整治工作进程。对于本案某公司漠视部门的宣传劝导,执意顶风违法生产经营,影响周边生态环境行为,漳平生态环境局果断立案查处,以儆效尤,推动相关企业采取更积极、更大的环保投入以及更有力的措施来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起到了教育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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