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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漳州高新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结

时间:2022-03-26 作者: 来源:

  2021年以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积极推动辖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目前,高新区分局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结,实现了漳州高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新突破。

  一、案情回顾

  2021年8月5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循环回用池靠近料场北侧处存在一低于水泥围挡的溢流口,循环回用池内生产废水从该溢流口溢出,与周边雨水混合后经厂区雨水沟流出厂外。执法人员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公司进行采水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对该公司予以立案。

  

  二、案件办理情况

  10月19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会上,高新区分局根据调查情况结合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三位专家出具的环境损害评估意见,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该公司进行磋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已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愿意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10月2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与赔偿义务人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选择增殖放流的方式赔偿生态环境损害。

  10月26日下午,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在程溪溪组织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活动现场,该公司负责人与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郑朝昌、高新区管委会二级调研员张有利及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高新区相关部门人员一起,为其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进行增殖放流,现场共投放鲢鱼、鳙鱼等滤食性鱼类4万余尾。

  

  三、案件启示

  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成功办结,为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了可适用的案例实践,有利于扭转“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对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走向常态化运转具有参考意义。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将继续严厉打击恶意损害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谁损害,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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