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三明市2021年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大力推进非现场监管执法,充分利用无人机、走航车、卫星航拍、在线监控等现代科学技术,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大力提升了执法监管精准化水平,严厉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强化对违法企业的警示教育,现向社会公布6起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
一、使用无人机查处“散乱污”企业案
2021年8月30日,市驻永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利用无人机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永安市小陶镇下湖口村五里亭一厂房烟气笼罩,疑似存在非法排污情形。根据问题线索,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驻永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8月31日赶赴现场进行排查核实。现场检查时,10个敞口焖烧窑均在生产,未配套任何污染治理设施,烟气弥漫,伴有呛人气味,地面炭粉沉积,竹焦油随意倾倒。经查,该厂经营者为郑某某,无营业执照,未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经认定为“散乱污”企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二、运用“生态云平台”大数据查处某水务公司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案
2021年6月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生态云平台对全市重点污染源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清流县某水务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存在异常。根据数据线索,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市驻清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3次使用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离线分析总排口外排的水样,其氨氮浓度与检查前的在线监控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经排查,该公司在距离在线监控房约4米的位置设有一个可控阀门的地埋式三通管,该三通管一端与在线监控取样管相连,一端与站房前的洗手池自来水管相连。现场检查时,可控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拔开与在线监控取样管相连的三通口,管中有清水排出。经取样检测,三通管排出的水样中氨氮的浓度为 0.091mg/L,而该公司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氨氮的浓度分别为 6.611mg/L、6.682mg/L、6.682mg/L(采样三次)。该公司利用清水稀释在线监控检测样品的行为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三、借用“环保电表” 精准查处某养殖企业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2021年3月17日,明溪县用电工况监控系统发出预警,显示某养殖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用电量数天内连续低值,疑似治污设施未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根据“环保电表”预警线索,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驻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该企业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调取该企业3月14日-16日用电数据,查实3月15日凌晨至夜间,生产电炉用电数据在1500kW以上,但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没有用电数据。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已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2.11万元。
四、应用“卫星影像照片”查处陈某某等人倾倒危险废物案
为遏制危废倾倒、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蔓延势头,2021年1月29日,市驻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卫星影像照片对辖区内荒地、未利用地进行全面巡查,发现金沙园一处废弃工厂的空地在卫星拍摄的地球影像照片上显示为灰白色斑块。根据影像线索,市驻沙县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地毯式排查,发现该工厂北侧的空地有大量灰色粉状物堆积,散发刺鼻气味,倾倒点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预估重量超过2000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重大案件侦办程序,一方面提请公安、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另一面组织人员开展开展溯源排查,并采取措施防止不明废物二次污染。同时,及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现场所倾倒的废物采样检测。经鉴定,现场灰色粉状物为危险废物(铝灰)。进一步侦查得知,当地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外地转移大量铝灰倾倒至现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市驻沙县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五、利用在线监控查处某污水处理厂篡改在线数据案
2021年9月30日,市驻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自动监控平台对辖区内企业的排污状况进行在线巡查时,发现沙县区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数据自7月以来的数据异常接近。根据平台数据线索,沙县生态环境局立即请求省、市执法人员支援,并组织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设置和曲线,发现COD和氨氮在线监控设施标准曲线不符合正常形态,执法人员立即通知沙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质控样比对。利用COD浓度为30mg/L、120mg/L、235mg/L等3组质控样对该公司COD在线监测设备分析比对时,其数值分别为50.5mg/L、51.2mg/L、52.3mg/L;利用氨氮浓度为10mg/L、5mg/L、2.5mg/L、15mg/L、18mg/的5组质控样对该公司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分析比对时,其数值分别为7.08mg/L、6.58mg/L、6.14mg/L、7.31mg/L、7.42mg/L。进一步调查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范的分析步骤开展在线监控比对工作,而是通过人为设置标准曲线,导致COD和氨氮在线监控检测的数据分别长期保持在固定数值附近,并将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平台。该公司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市驻沙县生态环境局已立案查处,拟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六、利用无人机查处某生物科技公司超标排放废水案
2021年4月2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沙县小吃第一村——俞邦村周边环境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某条溪流颜色异常。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开展溯源排查。当排查至某生物科技公司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锅炉除尘废水外排至锅炉旁雨水沟后进入外环境,废水颜色较深,与无人机拍摄画面相吻合。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结果显示该公司锅炉除尘废水pH、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的排放浓度分别为9.36、436mg/L、322mg/L,均超过国家标准,其中COD、SS超标倍数分别为3.36和3.6。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福建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规定,结合企业检查后主动停产,并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提升改造,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罚款12.57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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