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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福建某某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VOCs污染防治设施、未验先投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案

时间:2022-03-26 作者: 来源:

  2021年以来,漳州持续保持对环境污染行为高压态势,结合“清水蓝天”专项、环境信访件办理,严厉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执法,营造学法、懂法、守法氛围,现公布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排污单位引以为鉴。

  一、案件简介

  2021年5月27日,省清水蓝天帮扶工作组、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漳州市长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某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塑车间注塑机40台和吹塑机3台处于生产状态,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对照该公司已批环评,时效烘干炉1台、电焊机4台(人工2台、机器手2台)、抛丸机1台和阳极水溶性着色槽4个均未在环评中提及(经后续调查,以上设备建设完成时间已超未批先建追溯期)。2021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该公司铝合金阳极氧化生产线染色工艺和喷油、丝印车间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但均可见明显生产过痕迹,经调阅该公司相关环保手续和生产原料采购清单等材料,确认上述工艺未经环保验收便已投产;对照该公司已批环评和2021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废活性炭、废漆渣、废酸液和废磷化液均未列入2021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遵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裁量基准进行裁量后,漳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VOCs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16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该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2.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63万元。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40.29万元。针对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决策未验先投行为另案查处,罚款5.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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