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部分审批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2-04-09 作者: 来源: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其余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按原规定执行。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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