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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5〕55号

时间:2025-07-24 作者:佚名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霍鹏:

  2023年10月6日,位于嘉定区嘉定新城(马陆镇)马陆社区43-05B、51-01地块商品住宅项目的11号楼顶楼屋面,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8万元。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嘉定马陆嘉定区嘉定新城(马陆镇)马陆社区43-05B、51-01地块商品住宅项目“10·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嘉府〔2024〕1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部工作。未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隐患排查工作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将事故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事故发生及瞒报行为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

  我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41号),你签收后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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