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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放射性污染物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省级权限)”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04-09 作者: 来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和《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青海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1年版)》规定及要求,现取“消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省级权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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