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佛山市富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详细信息】
粤环审〔2022〕80号 | |||||
佛山市富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普通 | |||||
收集、贮存、处置(焚烧)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类中的900-401~402-06、900-404~405-06、900-407-06、900-409-06),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中的251-001~002-08、900-199~201-08、900-203~205-08、900-209~210-08、900-249-08),油/水、烃/水混合物或废乳化液(HW09类中的900-005~007-09),精(蒸)馏残渣(HW11类中的772-001-11、900-013-11),染料、涂料废物(HW12类中的264-010~013-12、900-250~256-12、900-299-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类中的265-102~104-13、900-014~016-13),感光材料废物(HW16类中的900-019-16),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772-006-49、900-039-49、900-041~042-49),共30000吨/年。 | |||||
佛山市富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914406053512402762 |
张钜铖 |
身份证 |
** |
2022年04月12日 |
2022年04月12日 |
2023年04月12日 一年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佛山市富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粤环审〔2022〕80号
佛山市富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6年3月,我厅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关于佛山市富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6〕143号));2020年8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技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关于佛山市富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项目技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佛环函(南)〔2020〕区审706号))。
二、根据专家现场审查意见和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意见(佛环函〔2022〕60号),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同意你公司自2022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1日收集、贮存、处置(焚烧)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类中的900-401~402-06、900-404~405-06、900-407-06、900-409-06),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中的251-001~002-08、900-199~201-08、900-203~205-08、900-209~210-08、900-249-08),油/水、烃/水混合物或废乳化液(HW09类中的900-005~007-09),精(蒸)馏残渣(HW11类中的772-001-11、900-013-11),染料、涂料废物(HW12类中的264-010~013-12、900-250~256-12、900-299-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类中的265-102~104-13、900-014~016-13),感光材料废物(HW16类中的900-019-16),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772-006-49、900-039-49、900-041~042-49),共30000吨/年,有效期为一年。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强化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管理制度等。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的信息化环境管理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变更委托运输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树脂、废布袋、焚烧炉渣、飞灰、污水处理污泥、结晶盐等废物应按照相关要求处置。
(三)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记载生产和产品销售情况。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应按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填报。
(四)严格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生产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完善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等。
(五)按照《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准经营期限内,你公司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送我厅及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四、你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运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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